關于印發(fā)《“甘肅好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文明辦:
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給“中國好人”李培生胡曉春重要回信精神,省文明辦研究制定了《“甘肅好人”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甘肅好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fā)揮先進典型和模范人物教育人、鼓舞人、引領人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對“甘肅好人”的規(guī)范管理,在全社會樹立爭做身邊好人、爭當時代新人的鮮明價值導向,按照《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精神和中央文明辦關于開展“我推薦我評議身邊好人”活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甘肅好人”,是經推薦申報、集中評議、會議研究、媒體公示等規(guī)定程序產生的“甘肅好人”。
第三條 “甘肅好人”的管理工作在甘肅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文明辦)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由市州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州主管部門)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對經由本地推選產生的“甘肅好人”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具體包括推薦評議、學習宣傳、關懷禮遇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推薦評議
第四條 “甘肅好人”每季度推薦評議一次,由市州主管部門遵循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從市州好人或市級以上新聞媒體重點報道宣傳的身邊好人中推薦申報,再經省文明辦組織專家集中評議、省文明辦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甘肅文明網(wǎng)等媒體公示后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并發(fā)放“甘肅好人”證書。對已獲得“甘肅好人”榮譽的個人或群體不再重復推薦。
第五條 “甘肅好人”的推評對象為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踐行公民道德基本規(guī)范,在助人為樂、見義勇為、誠實守信、敬業(yè)奉獻、孝老愛親等方面表現(xiàn)突出、事跡感人,具有社會影響力和示范引領作用的個人(十八周歲以上)或群體(五人以下)。
第六條 “甘肅好人”的評議專家由省文明辦從熟悉、熱愛身邊好人推評工作的業(yè)界專家、已發(fā)布的“甘肅好人”、“中國好人”和街道社區(qū)基層代表中邀請擔任。專家人數(shù)應為單數(shù),一般不超過五人。
第三章 學習宣傳
第七條 省文明辦會同市州主管部門定期通過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公益廣告集中展示、網(wǎng)上展館云端刊播、年度好人發(fā)布活動、參與編寫好人傳記、組織開展特色活動等方式途徑,對“甘肅好人”進行廣泛宣傳,引導更多的身邊人向好人學習,共同營造崇德向善、見賢思齊的良好社會環(huán)境。
第八條 市州主管部門依托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網(wǎng)上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平臺、融媒體中心和道德講堂對本地擬推薦的“甘肅好人”先進事跡進行挖掘搜集、提煉整理、集中展示,推動形成“甘肅好人”培育宣傳的全時全域、高質高效。
第九條 “甘肅好人”的學習宣傳應與文明培育、文明創(chuàng)建、文明實踐等精神文明建設重點工作緊密結合、一體推進。市州主管部門要會同各級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辦公室組織“甘肅好人”代表進社區(qū)、進農村、進企業(yè)、進機關、進校園,開展先進事跡巡講巡演活動,持續(xù)加強“甘肅好人”在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中的作用發(fā)揮和正向引導,鼓勵和激發(fā)他們在奉獻社會、服務他人、倡樹新風中弘揚好人精神、匯聚道德力量。
第四章 關懷禮遇
第十條 各地應在重大節(jié)慶活動、重要紀念活動時邀請“甘肅好人”代表參加,把生活困難“甘肅好人”納入本地黨委政府年度慰問看望范圍,融入鄉(xiāng)村振興、基層治理的生動實踐,在禮敬尊崇、評先選優(yōu)、醫(yī)療保健、技能培訓、乘車出行等方面給予一定關照和便利,讓“甘肅好人”享受更多的禮遇關愛。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各級文明單位、文明村鎮(zhèn)、文明社區(qū)結對幫扶生活困難“甘肅好人”,各級志愿服務組織和廣大志愿者為生活困難“甘肅好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
第十二條 省文明辦每季度推選一定數(shù)額的“甘肅好人”參評“中國好人”,并為入選“中國好人”的“甘肅好人”代發(fā)“中國好人”證書,同時推薦個人先進事跡入編《中國好人傳》。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各地優(yōu)先推薦本地“甘肅好人”參評甘肅省道德模范、甘肅省最美志愿者等。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省文明辦對“甘肅好人”實施動態(tài)管理,委托市州主管部門會同縣市區(qū)相關部門,采取電話問詢、定期走訪、關愛慰問的方式,及時掌握本地“甘肅好人”的思想動態(tài)、職業(yè)調整、居所變化、個人存歿等基本情況,認真做好關愛幫扶、心理疏導、思政教育等工作,健全完善“甘肅好人”基本情況檔案資料,切實履行對“甘肅好人”屬地管理的主體責任和職能作用。
第十五條 市州主管部門要會同各級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辦公室定期組織本地“甘肅好人”積極參加轄區(qū)內開展的群眾性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和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甘肅好人”不得以好人名義參與營利性社會活動。如確需以“甘肅好人”名義參加非營利性社會活動,應提前向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門報備,在經批準同意后參加。
第十七條 “甘肅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州主管部門調查確認后向省文明辦提請撤銷“甘肅好人”榮譽,收回“甘肅好人”證書,停止和取消其關懷禮遇資格。
?。ㄒ唬┫冗M事跡造假、隱瞞嚴重錯誤、發(fā)表不當言論或違反規(guī)定程序產生的;
?。ǘ┥a經營活動嚴重失信的;
?。ㄈ﹨⑴c黃賭毒、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涉黑涉惡活動的;
?。ㄋ模┦艿近h紀政紀處分的;
?。ㄎ澹┯衅渌`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绰男斜巨k法第十六條的;
?。ㄆ撸┌l(fā)生其他不宜保留榮譽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文明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對經由省文明辦推評入選的“中國好人”,在屬地管理上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市州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州好人管理辦法。